2023年辽宁公积金网上提取登录入口及提前条件所需材料流程

2023-03-26 02:24 • 阅读 633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www.lnszgjj.com/从2017年1月1日起,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该中心表示,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是为了简化服务流程,节省提取人的办理时间,借款人不用每年到省直中心来办理一次提取业务了。此项业务的主要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www.lnszgjj.com/

从2017年1月1日起,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该中心表示,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是为了简化服务流程,节省提取人的办理时间,

借款人不用每年到省直中心来办理一次提取业务了。

此项业务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与借款人签订的有关条款,按月从借款人个人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月应还款本息额,并存入本人名下公积金龙卡联名卡。对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部分,将自动从其共同申请人个人账户提取。

办理此业务后,在按月提取当日,省直中心以短信形式将有关本次提取的信息发至提取人手机,而提取的职工也可通过省直中心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查询。因此,省直中心将不另向提取人出具公积金提取凭证以及转存凭证。

目前新政已经实施,省直中心表示,新政的实施方式是"新人"新办法,"老人"逐步过渡到委托按月提取方式。

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发生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签订《省直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时,一并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手续。

而2017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省直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可在原规定的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持原规定要件到省直中心,自愿签约实行委托按月提取方式。借款人及配偶或经授权的单位经办人仍可持规定要件予以代办。

新政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具体为在建设银行缴存省直住房公积金且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而异地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目前没有纳入新政的实施范围。

省直中心提醒广大借款人,委托按月提取方式只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涉及借款人与建设银行原约定的扣收贷款本息业务。因此,借款人在每期还款日前请自行确认签约还款卡余额充足,确保签约银行能够及时、足额扣收贷款本息,以免影响借款人个人信用。

一、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房屋所有权的自住性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重度残疾,并已经与单位解除了或者终止了劳动关系的;

4、出国定居或者赴港、澳、台地区来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性住房的贷款本息的;

6、租住的住房月房租已经超出家庭每月工资收入的15%;

7、进城来务工人员已经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1、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这些人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据,具备这些条件;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证》,作为基础证明;购买拆迁还建房的,如果购买的是这种房屋,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的《拆迁还建协议书》及交房款收据;

3、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如果住户属于这种情况,应提供承办银行(我们是建行)行政主管部门,权威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或危房鉴定证明,二选一即可,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备这种合同的,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所有权证》;

4、离休、退休的,如果住户属于这种情况,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作为相关证明;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特殊情况,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5、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生活艰难的,生活面临巨大压力,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案、二级甲等才有效,病人的医保卡、当期治疗费用发票。非职工本人患病的,不是其本人的话,还应提供婚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与原单位,就是自己工作过的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院证明;

7、出境定居的,应出具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8、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提取日贷款余额证明,必须是由银行发布的。其中,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属于是商业性的,还应提供借款人与贷款发放银行签定的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

9、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证》或劳动、工会等部门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

10、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二者可以选择其一,支付房租发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1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如果经济压力比较大的话,应提供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说明相关的问题,大额支出费用单据,职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证明。

12、进城务工人员或职工户口在本市辖区以外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存在雇佣关系,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1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证明已经死亡。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具备法律效益的继承人,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身份证;

1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没有工作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15、同时申请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如果不是本人直接参与的话,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资料外,这些基本的必备材料,还应提供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16、代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也就是第三人帮忙的话,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材料外,须同时提供提取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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